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完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体系,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创新导向。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潜能和创新活力,引导教师多产出原创性、创新性,具有一定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二)坚持质量导向。注重学术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及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批示率、采用率、转化率,引导教师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
(三)坚持多元发展。充分尊重教师研究兴趣,鼓励教师多元发展,发挥研究特长,将各类学术成果纳入评价认定体系,对接学校发展目标,引导教师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一流。
第三条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成果是指通过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取得的有一定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学术成果。
本办法所指学术成果是指以学院做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完成或结项的学术性研究成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文期刊第一通讯作者视同第一署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科研类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成果获奖、应用型成果、知识产权、文学艺术类成果等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二)教学类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获奖等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三)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类成果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与学生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第二章科研类成果认定
第四条将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成果奖励、应用性成果、知识产权、文学艺术类成果等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五条学术论文认定。以《学院中文学术期刊分级目录》(鄂经院发〔2014〕94号)、《学院英文学术期刊目录》(鄂经院发〔2018〕106号)为准。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学术论文
1.中文二类以上期刊论文;
2.英文B级以上期刊论文;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二)B级学术论文
1.中文三类期刊论文;
2.英文C级期刊论文;
3.《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三)C级学术论文
1.中文四类期刊论文;
2.英文D级期刊论文;
3.《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
(四)D级学术论文
1.国内一般期刊论文;
2.英文E级期刊论文。
(五)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界定的学术论文:
1.在以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和专刊等发表的论文;
2.除明确规定外,字数少于3千字的论文;
3.非学术论文成果,如学术论点综述、短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会议综述、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
第六条学术专著认定。学术专著以出版社的级别和著作水平为认定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学术专著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译著;
2.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著作或译著;
3.获得优秀鉴定等级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转化而成的学术专著。
(二)B级学术专著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全国百佳出版单位”出版的著作或译著;
2.获得良好鉴定等级的国家级课题研究成果转化而成的学术专著;
3.列入学院出版基金文库资助的学术专著。
(三)C级学术专著
其它正式出版的著作类成果。
(四)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专著是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总字数15万字以上)。包含专著、译著。不包含编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材、工具书、作品鉴赏及注释类出版物、音像制品。
第七条科研项目认定。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进行认定。横向项目以实际到账经费为认定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点)项目;
4.实际到账金额单项人文社科类50万元以上、理工科类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B级科研项目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2.其它省部级项目;
3.实际到账金额单项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C级科研项目
1.厅局级项目;
2.实际到账金额单项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理工科类6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D级科研项目
1.校级科研项目;
2.实际到账金额单项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理工科类4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成果获奖认定。成果获奖以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为认定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成果获奖
1.国家级成果获奖;
2.省部级成果获奖二等奖以上。
(二)B级成果获奖
1.省部级成果获奖三等奖;
2.副省部级成果获奖一等奖。
(三)C级成果获奖
副省部级成果获奖二等奖。
(四)D级成果获奖
1.副省部级成果获奖三等奖;
2.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应用性成果认定。应用性成果以成果的采用、批示、转化为认定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应用性成果
1.正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应用性成果;
2.省部级(正职)以上肯定性批示的应用性成果。
(二)B级应用性成果
1.副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应用性成果;
2.省部级(副职)肯定性批示的应用性成果。
(三)C级应用性成果
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的应用性成果。
(四)上述肯定性批示是指批示中有肯定性内容,有实际内涵且意思表达清楚。领导是指任现职的领导。领导的签字、画圈或已阅等不属于肯定性批示范围。
第十条知识产权认定。知识产权是指对获得授权,权属学院的职务发明的第一发明人。将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同类型作为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知识产权
国家级专利奖。
(二)B级发明知识产权
国家发明专利。
(三)C级发明知识产权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四)D级知识产权
1.外观设计专利;
2.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文学艺术类成果认定。以文学艺术类成果的水平和影响力为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文学艺术类成果
在国家各部委、中国文联下属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动画及广播影视比赛的获奖成果。
(二)B级文学艺术类成果
在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动画与影视展览等的获奖成果。
(三)C级文学艺术类成果
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省性美术与设计大赛、动画与影视展览、广播影视大赛等的获奖成果。
(四)D级文学艺术类成果
艺术类期刊(三类以上)及《美术》《国画家》《中国油画》《雕塑》《新美术》《中国摄影》上发表的艺术成果。
第三章教学类成果认定
第十二条将教学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获奖成果、教材建设等依据成果水平和影响力划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教学工程项目认定
(一)A级教学工程项目
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
(二)B级教学工程项目
省级教学工程项目。
(三)C级教学工程项目
校级教学培育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教学研究项目认定
(一)A级教学研究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获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
(二)B级教学研究项目
1.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
2.获专业学位全国优秀奖案例。
(三)C级教学研究项目
入选全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案例库案例。
(四)D级教学研究项目
1.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2.入选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案例库案例;
3.其他单位委托教学研究项目,实际到账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教学获奖成果认定
教学获奖成果以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为认定依据。其认定办法为:
(一)A级教学获奖成果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二)B级教学获奖成果
1.国家级教师竞赛获奖;
2.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3.省部级教师竞赛获奖二等奖以上;
4.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5.校级教学名师奖、奉献奖。
(三)C级教学获奖成果
1.省部级教师竞赛获奖三等奖;
2.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
3.校级教师竞赛获奖二等奖以上;
4.校级优秀教学奖一等奖;
5.校级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
(四)D级教学获奖成果
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学奖。
第十六条教材建设认定
(一)A级教材
1.“马工程”重点教材主编;
2.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二)B级教材
1.省部级规划教材主编;
2.“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主编。
(三)C级教材
公开出版的教材主编。
第四章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类成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将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含体育类赛事)等所形成的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
1.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二)B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
1.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获得省部学科竞赛一等奖。
(三)C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
1.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2.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获得省部级学科竞赛二等奖。
(四)D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同一成果符合多种认定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认定。
第十九条学术专著成果应在15万字以上。教学参考书、新闻报道、简报、文摘、会议综述、科普文章、人物访谈、书评、会议论文集等不能作为学术成果认定。
第二十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是指由省级政府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所有奖项以国徽的官署印章为凭(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类成果其认定以学校认定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