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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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鄂经院党发〔201547

2015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2号)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鄂发〔2015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担负着学生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本办法所称辅导员包括学院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统筹构建辅导员选聘、管理、培养、考核、晋升与退出的机制。

第四条辅导员分为教师岗辅导员和管理岗辅导员。教师岗辅导员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且承担一定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其他在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为管理岗辅导员。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负责一个年级或一定数量的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指导学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指导学生学业,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入学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心理咨询、社会实践等课程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指导等工作;

(十一)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第三章岗位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数。学生规模不足200人的学院,配备1名辅导员。

第八条选聘辅导员,既要依据岗位职数,也要考虑专业、学缘和年龄结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按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用等程序进行。选聘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制,聘期为3年。

第九条选聘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德才兼备,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育人。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艺术、体育类毕业生应具有大学英语四级水平),中共党员,首次聘任年龄不超过28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从学校其他岗位调整到辅导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

第十条  教师岗辅导员须经过教学委员会认定后,方能承担相应教学任务。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辅导员岗前培训、巩固性培训、提高性培训和发展性培训体系,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历学位,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进修与交流。

第十二条 教师岗辅导员实行职称、职级双线晋升制度。教师岗辅导员评聘教师系列职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被评聘为助教、讲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岗辅导员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和聘用相应的职员职级(职员职级不占岗位职数、不与工资挂钩,记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岗辅导员按照《学院管理岗位职员聘任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538号)认定和聘用职员职级。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学科评议组,负责教师岗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业务工作归口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

第十五条教师岗辅导员授课课程的认定和教学工作量的核算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定。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在学院考核为主的基础上,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科研处、保卫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辅导员考核分学年业务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辅导员学年业务考核每年10月份进行,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辅导员专项津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解聘其岗位职务;学校每年从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辅导员中按一定比例评选校级辅导员标兵和先进辅导员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辅导员聘期届满考核由考核工作专班综合辅导员学年业务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直接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学校第三届党委常委会2015年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党发〔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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