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鄂经院发〔2018〕19号
2018年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所设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学校每年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学校将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奖助学金发放和评先评优的参考因素;将相关院系、导师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作为学科建设和导师工作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同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监督、核查工作执行情况,审核、发放工作津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量统计。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其中,助教、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审核,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辅导员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设置,学校将其与本科生助理辅导员岗位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八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数量。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和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岗位,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九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十条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考试不及格或违纪者不予聘任,每位研究生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第十一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如下:
1.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于每学年6月和12月初,将下一学期的“三助一辅”岗位需求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2.每学期开学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3.具备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应聘材料,向设岗单位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4.各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示。
5.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前往设岗单位接受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第五章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根据“三助一辅”岗位性质的不同,对所聘研究生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的培训,明确设岗导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应要求设岗导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辅导员应根据其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教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设岗导师应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研担任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的辅助工作。设岗导师应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管担任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第十七条研究生辅导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独立或协同学院专职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各设岗单位在每学期末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学生辅导员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年为单位,一年一聘,但于第一学期末将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下一学期工作。
第八章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分类计发:助教岗位津贴根据25元/课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课时计发;助研岗位津贴根据600元/月的标准,一学期最高5个月计发。助教、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80%,学校承担20%。学校承担部分于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导师承担部分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具体发放方式、发放频次由导师自定。助管岗位津贴根据25元/小时的标准,由学校每月按实际工作时间核发,一学期最高不超过120小时。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600元/月,一年最高10个月计发,由学校按月发放。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不超过20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需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由设岗单位按规定标准造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发。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计发岗位津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按全脱产方式培养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与兄弟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