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4〕181号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学籍且所有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学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五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二)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课程成绩无补考,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罚者;
(五)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 人员比例 | 金额(元) |
一等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三等 | 20% | 6000 |
第八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第九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当年按照初试、复试总成绩计算排名,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一)参评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被录取的考生、调剂到本校的985、211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毕业生且初试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30分及以上的考生。其他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在一年级不参评,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复学后的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三)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评定在本专业内进行,参评对象为该年级所有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包括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
培养学院根据学生课程成绩、学术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具体制定综合考核评审方案,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担任研究生干部者,可酌情加分;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可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
(二)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四)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最终结果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裁决为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中期进行,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鄂经院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