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4〕179号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校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因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自行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六)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2〕130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