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研究生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明确任课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工作量,合理地利用学校资源,不断提高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对专业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与导师的津贴及酬金标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工作量分为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导师工作量两部分。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导师工作量折算为课时,以津贴形式发放。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其它业务考核时,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导师工作量的标准课时等同于本科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标准课时,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课时等同于本科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折算课时。
第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
(一)计算方法
1、标准课时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授课课时数折算为标准课时,实际授课课时数一般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课时数:
标准课时 = 授课课时×1.8
2、折算课时
折算课时 = 标准课时×R1×R2
其中: R1—班级规模系数;R2—休息日授课系数
(1)班级规模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公共课:标准班型为50人, R1=1.0 ;每增加20人,R1增加 0.1 。
专业课:标准班型为30人, R1=1.0 ;每增加10人,R1增加 0.1 。
(2)休息日授课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承担非全日制周末班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将教学时间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国家法定休息日的,R2记为2.0,其他情形R2记为1.0。
(二)有关规定
1、授课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或在研究生处备案的课程,所有开出的课程必须具有教学考试大纲等必要教学文件。除指定的参考文献外,任课教师应有开出课程的讲义,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2、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含命题、评卷),折算后的每门课程的标准课时涵盖了该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不再另计工作量。
3、听课人数未达到标准班型人数的按标准班型计算。
第四条 导师工作量
导师工作量分为导师日常指导工作量、导师论文指导工作量和第二导师协助指导工作量三类。
(一)导师分类
1、独立导师
导师自身专业与专业学位点所属二级学科一致的,具有独立担任导师资格,称为独立导师,全面负责对所指导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控制与指导。
2、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
导师自身专业与专业学位点所属二级学科相近的,称为第一导师,需要配备与专业学位点所属二级学科一致的协助导师,称为第二导师,共同负责对所指导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控制与指导。
3、导师职责
第一导师重点负责对所指导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控制与指导,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第二导师重点负责研究生学业方面的答疑解惑并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符合专业学位规范性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性负主要责任。
(二)导师日常指导工作量
导师日常指导工作量是指导师在研究生就学期间对其进行日常指导的教学工作量。每名独立导师和第一导师每年的指导工作量按如下公式折算为标准课时:
标准课时 = 实际指导在籍研究生总数×20
(三)导师论文指导工作量
导师论文指导工作量是指导师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工作量。每名独立导师和第一导师每年的论文指导工作量按如下公式折算为标准课时:
标准课时 = 实际指导在籍研究生总数×15
(四)第二导师协助指导工作量
第二导师协助指导工作量是指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第一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业答疑解惑并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符合专业学位规范性要求的工作量。每名第二导师每年的协助指导工作量按如下公式折算为标准课时:
标准课时 = 以第二导师身份实际指导在籍研究生总数×5
(五)有关规定
1、以第二导师身份指导的某年级研究生数原则上应该在该年级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平均数正负2人内。
2、因《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情形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其第二导师资格也随之暂停或取消。
3、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导师工作量均按3年计算。
4、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导师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计算。
第五条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津贴标准
研究生任课教师与导师的工作量津贴标准按《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7〕22号)的要求执行。
(二)发放方式
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导师工作量均按年度发放。每年年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导师本人按照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归属填写《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审核表》,经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主任签批,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发放。
(三)暂扣情形
凡不符合研究生课程管理有关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和属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情形的导师工作量津贴暂不予发放。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管理规定(试行)》(鄂经院发〔2013〕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