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7〕29号
关于印发《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实施。
学院
2017年6月5日
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二级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承担项目任务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金额内,公开、公正、公平安排的激励支出。
第三条 学校下列各相关单位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组预算编制审核、科研绩效考核、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
(二)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处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四)监察处按照工作职责对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二级单位负责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或计提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计提
第五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比例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按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科研处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四)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执行。
第七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总额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八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学校按实际到账的费用总额进行核定,核定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含国防科技项目),学校管理费用、二级单位管理费用、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15%、20%、65%;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管理费用、二级单位管理费用、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10%、15%、75%。
第十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交的预算金额计提相应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学校管理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二)二级单位管理费用,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绩效支出;
(三)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弥补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计提与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包含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间接费用预算中明确了绩效支出金额的项目,其绩效支出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间接费用预算数。
第十四条 科研绩效发放以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处组织考核审定。研究进展顺利,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发放绩效。
第十五条 绩效支出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项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确定绩效发放名单和金额并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绩效考核初评意见、报科研处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绩效根据科研项目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情况分次发放。
(一)项目研究过程中,中期发放不超过项目预算中绩效支出的50%发放奖励;
(二)项目结题验收后,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发放该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四)因项目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组,追回已发放的绩效。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国家明确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二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处申请继续在原账户中自主使用,按照直接费预算科目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项目执行一年半时,其结余经费需使用达到或超过80%,执行率低于80%的,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二年后,结余经费未执行完毕,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回收的,全额回收,可留用的部分,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支出;凡结题二年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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