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4〕132号
关于印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是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质量,规范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校教学管理一项常规性工作。通过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以全面了解我校教学质量的现状与问题,也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较为客观、全面的定量依据和分析性意见。 第三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全面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质量的水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一种发展性评价,学校可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条教师教学评价对象为每学期按教学计划承担讲授课程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教师教学质量由学生、同行教师、院系及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对任课教师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又分若干项二级选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进行量化。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院体育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和《班级教学日志》等方式,调查采集教学质量评价信息。 第八条学生评价由各班学习委员负责,班委会组织全班学生在《班级教学日志》记录的基础上对本学期任课教师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第九条教师评价由各院系组织本院系教师对承担本单位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 第十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检查的情况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班委对本班学生评价结果汇总;教师所在院系对同行教师评价结果汇总;汇总结果报教务处。教学管理部门对各方面评价进行加权统计,得出最后结果。权重:学生0.5,同行教师0.35,教学管理部门0.15。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处理 第十二条教务处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为表彰先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部门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排名在前10%以内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排名在后5%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将列入下次重点考评的名单,并汇同有关专家全面地研究被评教师的实际情况和教学能力,协助被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连续两次排名均在后5%之内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评。对综合素质确实较差者,建议有关院系对该教师给予缓聘或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第五章评价资料保管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评价资料应装订归档,妥善保管,评价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 第十八条评价结束后,学生评价资料由教务处负责保存,同行教师评价资料由各院系负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通知
送:校领导,院长助理。 发:各教学院(系),教务处,人事处,法商学院。 学院院长办公室2004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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