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7〕110号 关于印发《学院大学生 学科竞赛组织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与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竞赛活动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院学生学科竞赛与科技作品评比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课外竞赛办公室和体育竞赛办公室。 第三条学生学科竞赛与科技作品评比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校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组织、决策机构,根据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学校课外竞赛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竞赛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领导担任,3名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部)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学科竞赛办公室、课外竞赛办公室和体育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外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竞赛的联络、组织、协调、经费管理、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学科竞赛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各类学科竞赛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数学建模、程序设计、高等数学、电子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英语演讲比赛等学科性竞赛。学科竞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下设学科竞赛项目组,各项目组由学科所属院(系、部)或部门组建。 第六条课外竞赛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文艺、科技和征文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文化艺术节、高校辩论赛等竞赛。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下设若干项目组。未成立项目组的竞赛项目,由课外竞赛办公室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体育竞赛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列入省教育厅和大学生体协计划的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和单项锦标赛。体育竞赛办公室设在体育教学部,下设若干项目组。未成立项目组的竞赛项目,由体育竞赛办公室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竞赛,或参加重大的竞赛活动,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竞赛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九条竞赛项目组为具体组织和管理各类竞赛的实施机构,在竞赛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各竞赛项目的报名、选拔、培训等组织工作,负责竞赛过程的管理以及有关竞赛的技术工作。 第十条各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学科竞赛与科技作品评比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发动学生积极参加竞赛活动,并按竞赛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校外学科竞赛与科技作品评比的,必须经过学校学科竞赛与科技作品评比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竞赛经费(含组织经费、辅导经费、奖励经费、学生补贴等)由竞赛委员会统筹、各竞赛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各竞赛办公室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参赛队员赛前需集中培训的,需事先向相应的竞赛办公室报送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对培训教师认定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竞赛奖励。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及教练员的奖励标准由竞赛委员会根据获奖级别、竞赛难度、原有基础等因素认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校内外校级以上比赛”指的是学校及上级部门牵头组织的比赛。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竞赛,校级以下竞赛由主办者或承办者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学科竞赛办法 学院院长办公室2007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5份 责任编辑: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