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8浏览次数:338

    第一条 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
    第二条 专任教师岗位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三条 专任教师岗位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四条 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有关精神:如无特殊原 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教授为本科学生讲授基础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七条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副教授,不能聘任教授职务。
    第九条 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可以由课程所属的院、系、部指定不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其助教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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